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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作者:admin 发表日期:10-02-07 10:25:01 关注: 次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为了更好的贯彻建设节约型机关,防止资源分配不公,铺张浪费等因素,除去以前发布的对机关办公用房用车的配置标准规定,现在发布的对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置标准,更好的解决了机关购买固定资产的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保障公务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和《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办〔2007〕293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符合本标准,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标准是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的数量、价格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第二章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五条 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设备: 1.台式计算机1台; 2.打印机1台; 3.电话机1部。 第六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台式计算机1台。 第七条 司局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1.便携式计算机2台; 2.复印机1台; 3.碎纸机1台; 4.扫描仪1台; 5.投影仪1台。 第八条 处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1.打印机1台(按房间配置); 2.电话机1部(按房间配置); 3.传真机1部。 第九条 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条 办公设备性能标准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价格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标准》(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正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桌前椅1把; 3.文件柜1个,书柜2个; 4.三人沙发1个或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三条 副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桌前椅1把; 3.文件柜1个,书柜1个; 4.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四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 3.文件柜1个。 第十五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机构公用家具应按房间配置,每个房间可另配: 1.文件柜1个,书柜1个; 2.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六条 会议室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会议桌1组; 2.会议椅数量应与会议桌及会议室大小匹配; 3.茶水柜1个。 第十七条 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八条 办公家具规格标准根据办公室空间确定,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不得配备高档家具。 第十九条 办公家具价格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配置价格标准》(附表二)执行。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本标准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资产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配备。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具体配置标准,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备案。具体配置标准不得超过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因特殊工作和特殊情况需超过本标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附属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置,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由国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党政机关的四大类通用资产,也是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中重要的采购对象。长期以来,资产配置中只有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有标准,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具体配置标准则一直缺乏,为资产配置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现在国管局出台的这个《标准》,弥补了原有的缺欠,通用资产配置标准从大类上来说已经齐备了。 据介绍,出台《标准》的直接动因,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对于解决资产配置不公、禁止铺张浪费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为保证制定配置标准的科学合理和切实可行,国管局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对近三年30多万条中央政府采购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同时参考了国内外现行的一些配置标准,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机关。国管局要求,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具体配置标准报国管局备案,具体配置标准不得超过《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参与标准制定的有关人士表示,鉴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差异较大,需求也各有不同,《标准》先对一些常用办公设备和家具进行规范;《标准》规定的价格标准是最高限额标准,不得突破,在实际执行中,应在此限额内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机构提供的实际供货价格进行采购。该人士强调,《标准》实施后,国管局将密切关注各部门和社会的反馈意见,根据国家政策、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对《标准》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并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表一: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标准 项 目 单价上限(元) 台式计算机 6000 便携式计算机 11000 打印机(岗位) 1600 打印机(公用) 3000 电话机 200 传真机 2100 碎纸机 800 复印机 16500 扫描仪 1600 投影仪 10000 附表二: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配置价格标准 项 目 岗 位 单价上限(元) 办公桌 司局级 2000 办公桌 处级及处级以下 1500 办公椅 司局级 800 办公椅 处级及处级以下 500 桌前椅 —— 500 会议桌 —— 1000 (每平方米) 会议椅 —— 450 折叠椅 —— 120 文件柜 —— 1000 书 柜 —— 1000 单人沙发 —— 1000 三人沙发 —— 2500 大茶几 —— 750 小茶几 —— 500 国家机关对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实施,表明了国家对节约型办公标准的坚持贯彻执行,对其他行业的采购起到了标杆作用,对杜绝奢侈浪费,响应3R起到了引导和榜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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